我有一个接口,其声明如下:
/**
* @param T - the type of entity.
* @param C - the type of entity container will be returned.
*/
public interface FindByNamedQuery<T extends Serializable, C extends Collection<T>> extends Command {
C executeNamedQuery(String namedQuery);
}
我想知道是否可以(应该)打破Java命名约定来做到这一点:
public interface FindByNamedQuery<ENTITY_TYPE extends Serializable, RETURNED_CONTAINER extends Collection<ENTITY_TYPE>> extends Command {
RETURNED_CONTAINER executeNamedQuery(String namedQuery);
}
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我开始反对使用单字符约定。
我发现可读性更高的名称。这有助于理解泛型类型的实现和接口。
对于Java,歧义性问题似乎被夸大了。几乎没有全大写的类名。常量与类名不在同一上下文中使用。
的确,@ param
JavaDoc元素可以提供更长的描述。但是,JavaDoc不一定是可见的也确实如此。(例如,Eclipse中有一个内容助手,用于显示类型参数名称。)
例如,比较:
public final class EventProducer<L extends IEventListener<E>,E>
implements IEventProducer<L,E> {
至:
public final class EventProducer<LISTENER extends IEventListener<EVENT>,EVENT>
implements IEventProducer<LISTENER, EVENT> {
尽管Sun /Oracle建议使用单字符名称作为约定,但是可以更改约定。挑战该公约的后果很小。如果您和您的团队更喜欢使用有意义的名称作为类型参数,那么我个人会这样做。
GoogleJava样式允许以T结尾的单字母名称和类似多字符类的名称。
5.2.8类型变量名
每个类型变量以两种样式之一命名:
单个大写字母,可选后跟单个数字(例如E,T,X,T2)
以类的形式使用名称(请参见第5.2.2节,类名称),后跟大写字母T(例如:RequestT,FooBarT)。
问题内容: 我的完整变量名称是“唯一代码”,但是我希望此变量是“ ucode” -ish。 那么考虑Java命名约定是正确的吗? 编码 uCode UCode 问题答案: 请参阅编码约定。对于变量,建议使用驼峰式大小写。回覆。命名,我本以为 将是最合乎逻辑的选择(我知道那不在您的选择列表中)。任何变体在我看来都是 unicode 的缩写,我认为这是一种误导。以上不是一个太长的名称(例如,它不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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