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当我重写一个方法时,编译器会将任何缩小可见性的尝试标记为错误。例如:我不能将公共方法重写为受保护的,而我可以将受保护的方法重写为公共的。
我有兴趣了解这条规则背后的设计决策/思维。
在过度消除或实现访问级别时,我们应该选择相同的访问级别或更广泛的访问级别。
private < (default) < protected < public
公众是最广泛的层面。
在接口中,所有成员都是默认的公共成员。因此,在实施或过度消除时,我们必须只公开。
考虑从a继承的类B<代码>A。m()是公共的。现在考虑以下代码:
A obj = new B();
obj.m();
这个电话应该被允许吗?是的,它应该是,因为obj是类型为A的对象!它也是类型为B的对象,但使用该对象的人不一定知道。
类型为A的每个对象都必须遵守A的契约(接口)<代码>B扩展了A,因此也必须遵守该合同。
子类应始终满足超类的约定。见Liskov替换原理。
方法的可见性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在超类中公开可见的任何内容也应该在子类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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