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所有标准参考均指N4861(2020年3月布拉格后工作草案/C++20 DIS)。
如果基类是可访问的,则可以隐式地将指向派生类的指针转换为指向该基类[...]的指针。
意味着以下示例格式良好:
class N {};
class P : private N {
friend void f();
};
void f() {
P p{};
N* n = &p; // R: OK as per [class.access.base]/5
}
因为n
是r
上(+)的可访问基类。
M
作为n
的成员受到保护,R
出现在类n
的成员或友类中,或者出现在从n
派生的类p
的成员中,其中M
作为p
的成员是公共的、私有的或受保护的,或者b
,其名称为n
,可在r
中访问,而m
在类b
中命名时,可在r
中访问。考虑到这一点,请考虑以下示例:
class N {
protected:
int m;
};
class P : private N {
friend void f();
};
void f() {
P p{};
(&p)->N::m = 42; // R: #1
}
如上所述,其中#1
处的命名类是n
。对于不同的编译器版本和标准,Clang和GCC都接受这个示例,这意味着它可以说是格式良好的。
问题
#1
格式良好?如上所述,#1
中的命名类是n
,但是[class.access.base]/5.3不应该适用,因为r
是从n
派生的类p
的友类(/5.3只在类p
的成员中提到)。[class.access.base]/5.4不应应用,因为命名类是n
,这是类层次结构中的顶级类。
可以说意味着[class.access.base]仍然需要应用;特别是[class.access.base]/5.3似乎没有提到[class.protected]/1在一个(非规范的)示例中显示的“或类P
的朋友”。
(+)可访问的基类
在下面的示例中:
class B { };
class N : B {
friend void f();
};
void f() { /* R */ }
b
可通过r
访问,即在n
的友方f
中访问。
实际上,当指定成员是命名类的受保护成员时,[class.protected#1]节是[class.access.base#5]的附加子句,而R发生在派生类的成员或友方处。
根据class.access.base#1,n
的非静态受保护成员可以作为派生类p
的私有成员访问。如果命名类是P
,我们可以按照class.access.base#5.2访问P
的友方中的成员M
m作为N的成员是私有的,而R出现在N类的成员或朋友中,或者
回到[class.protected#1],我们应该看一下下面的规则:
为了使附加规则适用,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条件3可能有一些混淆,但是它没有说C
必须是命名类。它只是说可以在C
的成员或朋友中访问该成员。
void f() {
P p{};
(&p)->N::m = 42; // R: #1
}
如果将非静态成员M
更改为静态成员,则条件1为false,这意味着附加规则将不适用于表达式。
简单地说,如果满足这些条件,[class.protected#1]为[class.access.base#5.2]的后一个项目符号添加一个额外的选项(即朋友)。此外,它还限制这些成员可以按照[class.access.base#5.2]的后一个项目符号访问,当它们满足这些条件时,它们将变成不可访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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