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摘:漫谈law、equity、act、statute、code、bill等法律英语词汇
宋建本
2023-12-01
law、equity、act、statute、code、bill,是几个常见的法律英语词汇,它们均与“法”或者“法律”有关,稍不小心,就会混淆或者误用。拙文尝试辨析如下,诚邀诸位斧正。
从广义而言,“law”相当于汉语的“法”、“律”、“法律”甚至“规则”、“规范”之意,是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可以这么说,“law”是一切“法律”或者“规则”之类东西的泛称。就是说,“equity”、“act”、“statute”、“code”、“bill”等等,都可以统称为“law”,甚至法院判例也可以称为“law”,公认法律原则也可以称为“law”,再极端一点,所谓的权威法律学说、观点也可以称为“law”。
上述意义上的“law”,在英美法律文献中随处可见,如“constitutional law(宪法)”、“criminal law(刑法)”、“administrative law(行政法)”、“civil law(民法)”、“contract law(合同法)”、“property law(财产法)”、“trust law(信托法)”、“tort law(侵权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public law(公法)”、“private law(私法)”等等。
此外,广义的“law”,至少还包括如下几种含义:
1、指“律师界”、“律师行业”或者“法律职业”等之意,如:“practise the law(做律师、执业做律师、律师执业)”、“law firm(律师事务所)”、“She spent her entire career in law(她整个职业生涯都从事法律工作)”。
2、指“诉讼”之意,如:“take sb. to law(与某人法庭上见)”、“go to law(打官司)”、“have the law of/on sb.(控告某人)”、“When settlement negotiations failed, they submitted their dispute to the law(由于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他们就采取了诉讼手段)”。
3、喻指“个人意志”、“呵斥”、“号令”、“权威”等意义上的“法”,如:“give the law to sb.(把本人意志强加于某人)”、“lay down the law(发号施令、呵斥)”、“His word is law(他的话就是法律)”。
4、指宗教“戒律”之意,如:“Law of Moses(《摩西五经》)”。
5、指各种学科或者事物的“定理”、“定律”、“规律”、“法则”、“规则”、“原则”等等之意,如:“The Law of Nature(自然法则、天理)”、“the laws of football(足球规则)”、“a law of grammar(语法规则)”、“the law of movement(运动规律)”、“law of dominance(显性定律)”、“law of definite proportions(定比定律)”、“law of independent assortment(自由组合定律)”、“law of large numbers(大数定律、大数法则)”、“law of segregation(分离定律)”、“law of average(平均律)”、“law of parsimony(俭省原则)”等。
6、指人或者动物等的“本能”,如:“the law of self-preservation(自我保护的本能)”。
从狭义而言,“law”有两种:
一种是与英美法系的“制定法”或者“成文法”即“statute”、“act”、“code”、“statutory law”或者“enacted law”等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对应的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即判例法(case law),换言之,即指由已生效的判例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俗称为“法官之法”、“法官所创造的法律”或者“法院所立之法”。这种“普通法(case law)”,也写作“caselaw”、“case-law”,还可以称为“decisional law”、“adjudicative law”、“jurisprudence”、“organic law”、“unenacted law”或者“unwritten law”等等。
另一种是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即“equity”相对应的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即“common law”。要用三言两语说清楚都属于“判例法”或者“不成文法”的“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起源、发展与区别,几乎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的。既然如此,我们不妨这样理解:在英美法的发源地的英国,曾经存在两套法院系统:一种是普通法法院,一种是衡平法法院。由前一种法院的判例形成的法律规则,称为“普通法”;由后一种法院的判例形成的法律规则,称为“衡平法”。也可以借助当前我国社会无所不在的“上访”现象来理解它们:在当时的英国,人们不服法院的判决,最终上访至英国国王那儿。国王凭良心觉得法院判决确实不妥或者有误,就亲自更改了判决,给予了上访人合适的救济。后来,越来越多的人不满法院判决而上访至国王处。虽然再由国王亲自处理这些上访案件,变得很不现实,但是,国王并没有简单粗暴地命令地方政府将那些上访人截访回当地,而是命令其亲信大臣代他处理那些上访案件。慢慢地,处理上访案件的亲信大臣组建了某种专门处理上访案件的机构,这种机构就称为“衡平法法院”,以前的法院则称为“普通法法院”。这两种法院形成的判例,自然而然地就拥有上述不同的名称。两套法院、两套判例,显然有诸多不便,后来,就把它们合二为一,因此,如今的英美法系,并不存在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以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但是,历史上存在的这种区别,至今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限于篇幅,不再阐述。(呵呵,可点击阅读如下两文获得更多信息:1、漫谈信托的历史脉络、法律关系和角色功能,2、略论美国合同法上的违约救济措施)
美国英语与英国英语存在一些差异,在法律用语上也有所体现。例如,在英国,与表示“判例法”含义的狭义之law相对应的是statute(可译为“制定法”、“成文法”或者“法律”等);在美国,一般而言,与表示“判例法”含义的狭义之law相对应的“制定法”、“成文法”或者“法律”,属联邦国会通过的就称为“act”,属州议会或者市镇议会通过的就称为“statute”、“ordinance”等。
若不考虑“law”与“statute”、“act”的差异,事实上一般也不必考虑,“statute”和“act”均可以译为“法”、“法律”等等已然通俗的中文法律用语。
“code”这个词,作为法律术语,在大陆法系国家,专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典”。英美法系国家对“code”这个法律术语的使用,很随意,随便一部法律都可以称为“code”。例如,市镇议会通过的法律,也可能称为“code”。即使是未经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也可以称为“code”,例如,主要由学者制定的供联邦以及各州立法时参考的法律建议稿,也称为“code”:美国法学会编撰的“The Model Penal Code(《模范刑法典》)”、美国各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议和美国法学会编撰的“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统一商法典》)”等。
从英美国家的立法过程来看,是先有相当于中文所称的“法律草案”即供国会或者议会以及国家元首签发的“bill”,再有国会或者议会审议通过以及国家元首签发后的“法”或者“法律”等等即“act”或者“statute”。当然,在美国的州及其地方政权机关,“bill”系由州议会或者地方市镇议会审议通过并由当地政府首脑签发后,才有“statute”、“ordinance”、“code”等。
供国会或者议会审议的“bill”,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内容为非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一种是内容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草案”即“法案”。
窃以为,“案”者,“草案”也!在中文语境中,本来“法案”即指“法律草案”,但是,主要是由于翻译的原因,尤其翻译英美法时不知或者忽略了前述“law”、“act”、“statute”等与“bill”的区别的原因,首先是由译者、学者混淆了上述区别,进而导致国家立法机关也混淆了上述区别。或许翻译、学理上的误译、误名,最初源自于介绍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改决定时,把amendment译为“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系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在通过的法律名称中误用所谓的“修正案”。
目前,刑法修正案已有八个,就是说,立法机关已决心误用到底,翻译界、法学界也普遍地无奈地予以接受,最终导致上述误译、误名以讹传讹,竟然成为正确之称,呜呼!